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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自行车协会-章程

2025-04-17 04:35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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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自行车协会-章程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自行车行业的全国性组织,主要成员为生产企业,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、教学单位、 地方性相关的行业组织及相关商贸企业等。 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是社会团体法人。
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,“集行业之力,办行业之事, 为行业服务,促行业发展”。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J9九游会首页入口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、法令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,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 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,推动全行业健康地发展。

 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轻工业局,核准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。本会接受它们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,传达政府的 意图,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自行车行业管理。 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:

  (二)研究自行车行业的发展方向,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、经济技术政策、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;

  (三)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,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生产经营、技术开发,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 问题,促进自行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;

  (四)开展咨询服务,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,组织交流活动,编辑出版行业刊物;

  (六)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,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自行车行业的有关组织和会议,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 方面的合作、交流和展销活动;

  (一)从事自行车工业生产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有两年以上生产历史的企业及有关科研、教学等单位, 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;

  (二)从事自行车的延伸产品如摩托车、残疾人用车、健身器材、儿童用车、助力车等有两年以上生产历史的 企业以及服务于自行车行业如设备、原辅材料、工模量具等生产企业承认本章程者可申请入会;

  (三)凡是对发展我国自行车工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(包括有重要贡献的侨胞、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),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会名誉会员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,不履行义务,经批评无效者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、名誉会员以及被聘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员参加。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。 因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进行换届。对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负责本会的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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